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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公离婚要怎么谈条件(离婚就满足3个要求)

  

在婚姻中,夫妻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很多夫妻都处理不好,最终双方都不得不选择离婚。

而这种离婚需要什么样的离婚呢?

一场婚姻之后,需要离婚时,少的只是理由?

原告:男,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女,住陕西省汉中市。

原告(男)与被告(女)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判决财产中夫妻双方平均分割47412.94元;

平均判决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6.35万元;

原告(男方)抚养婚生女儿和婚生子女,被告(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女方)承担。

原告(男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登记结婚。

在家庭生活中,被告(女方)自私懒惰,从不做家务,根本不关心洗衣做饭。原、被告没有感情交流,被告的无情和冷漠已经伤透了原告的心。

家庭经济方面,被告(女方)没有为这个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家庭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父母抚养费,所有的经济压力都是原告(男方)一个人承担。原告别无选择,只能外出打工,承接一些小项目。后来由于生意失败,负债累累,苦不堪言,只好向父母、亲戚、朋友借钱维持家庭生活。截至目前,尚有36.35万元债务。

说到父母,被告(女方)也无动于衷,原告(男方)母亲生病住院,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

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被告经常殴打孩子,两个孩子在被告(女方)看来只是一种负担或者发泄的工具,完全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

因此,原告(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枷锁,并希望判决如其所愿。

被告(女子)辩称:

一是双方夫妻关系未破裂,原告(男方)起诉状中部分事实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过五年的了解,双方登记结婚。这期间,我生了一儿一女。婚后,他们关系很好。

被告(女)自2012年至2020年一直在工作。2016年买房后,2017年两人共同还房贷。

被告(女方)偶尔会惩罚子女的教育,这不是原告离婚的理由。

二、双方结婚的房子,首付12.6万元由双方共同支付,剩余28万元从银行贷款中抵押,银行贷款4.9万元已还清,剩余23.1万元为债务。购房首付款中,原告向被告父母借款4万元,原告与他人合伙向被告父母借款2万元,另借款4000元,共计6.4万元。

第三,原告(男方)坚持离婚的,必须满足被告(女方)提出的附条件离婚请求:房子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房屋未偿还的银行按揭款由被告返还,其中向被告父母借款6.4万元,被告返还4万元,剩余2.4万元由原告返还。原告以家乐卡形式借款10万元,由原告归还。已婚女儿及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

法院审理及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各自的证据、质证和证明,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9年,原、被告见面谈婚论嫁,2011年举行婚礼。两人未经结婚登记同居,同居期间生下大女儿。2014年,长子登记结婚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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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结婚仪式,同居,生下女儿,未登记结婚。

双方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还是不错的。他们用共同的抵押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添置了家用电器和用品,又生了一个儿子。

双方都外出打工抚养孩子,还房贷。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关系并未完全破裂,原告也未举出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据此可以认定夫妻关系没有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告此次离婚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男)胡与被告(女)荣的离婚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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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君的情感解读

面对婚姻的失败,面对选择离婚的无奈,是否每一段失败的婚姻都需要一个理由?哪怕这个理由根本不能算作为一种理由!

案例中的夫妻,男方起诉离婚,从女方在家庭生活上、在家庭经济上、在对待父母的问题、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都指出其问题。

从其陈述上看都似乎是在诉说着女方在婚姻家庭的重重恶行,一条一条放在古代是否早就可以休掉了!

而事实如何呢?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女方和男方生育了两个孩子,女方也一直在工作,可见至少事实并不是和男方所言一致。

至于在孩子的教育上,我们不主张对孩子的暴力,但如果丝毫没有对孩子的限制和处罚,也并不是一件完全正确的事情。

不过,到这里书写君要和大家讨论的还是在离婚的理由这一点!

其实,案例中的双方因为生活矛盾,导致夫妻争吵,双方没有去思考如何更好解决矛盾,化解矛盾,甚至选择分居,这或许才是他们步入离婚诉讼这一步的根本原因。

至于其他的理由,真真假假,不都是为了想要实现离婚的目的,而形成的指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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