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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

admin 情感挽回 2022-01-02 06:22:46 194 0 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利益(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明确可获得的财产利益,如版权利益);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男女双方。)。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票、基金如何分配?

003010第十五条:夫妻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共有财产份额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什么是婚前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甲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如何区分父母投入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22条: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给予双方的除外。比如《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只能视为赠与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付款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给予一方的除外。如《司法解释三》第7条:父母双方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可按其父母出资份额视为双方共同所有。

婚后产权登记在另一个孩子名下的房子,所有权由父母一方出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因如下:

父母的出资,未能在子女名下登记产权,并不意味着是给个人的礼物,而是排除了子女的权利。其实这种行为是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基本的物质保障,让夫妻双方的婚后生活更加稳定、幸福、长久。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不能简单地适用上述法律法规,而不顾个案的实际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给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该法的规定不难推断,父母在子女结婚后投资购买房屋,除另有规定外,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虽然该法规定“除父母明确给予一方的以外”,但从立法角度来看,“除”应理解为对“自己的子女”的赠与,除了特别声明,而不是对另一方子女的赠与。同时,本案情况与《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不同,不能简单适用。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恢复当事人的初衷。

考虑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主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如果单纯按照登记原则处理,将房屋产权判给男方,势必会侵害女方及其父母的权益,违背立法精神。相比之下,将一套房子的产权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更为合适,也容易平复女方心中的委屈,从而避免负面影响。

如何区分出轨方的婚姻财产?

003010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能有较少或没有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解释三》没有规定婚外情的错误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因此婚外情的错误一方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与无过错一方相同的权利。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分割更多的财产?

我们经常看到,无过错方要求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财产,是因为无过错方有过错。实际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不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你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请求法院以“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原则作出判决:

(1) 《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造成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因此,只有当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即非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时,当事人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2)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合作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何谓“青春损失费”?数额如何确认?

“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金”?

“经济补偿”是指《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①适用前提只能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一般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

②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③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

“经济帮助金”是指《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时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司法解除一》第27条。因此,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什么情况可以要回“彩礼”?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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